第十一条 见习时间由市人事局、拟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由基地和学生双方协商并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见习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负责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见习成效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出见习基地。
1、对无故旷工连续三天或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2、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教育无效的;
3、见习期间见习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的。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见习基地是经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和监督建立的,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见习基地实习具体管理。具体管理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见习期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到见习基地检查见习情况和见习地带教学情况,见习学生和见习基地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检查情况对见习基地进行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并摘牌。
(三)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见习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 见习单位应负责安排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毕业生做出见习考核鉴定,见习基地每年书面报告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学校反馈当年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就业见习基地的资格进行复核。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就业见习任务的取缔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毕业生申请见习条件和程序
(一)单位自主接收的见习生
见习生到单位应出具以下资料并提供复印件:
1.见习生持本人身份证
2.毕业证(应届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及学校开具的介绍信)
3.报到证复印件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神会保障局出具的就业介绍信(应届在校学生略)
4.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出具未就业证明
5.见习生填写的《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表中应有学校或档案所在地推荐意见和盖章,见附件4)
以上所需资料应由见习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后,统一以表格形式并附所需资料复印件统一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二) 市人才中心推荐或通过其它途径接收的见习生
毕业生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名时应出具以下相关资料并提供复印件:
1. 见习生持本人身份证
2. 毕业证(应届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介绍信)
3. 报到证复印件,西安市未就业的往届且已报道的学生应出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就业介绍信(应届在校学生略)
4. 离校未就业的的毕业生应出具未就业证明
5. 见习生填写《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表中应有学校或档案所在地推荐意见和盖章,见附件4)
以上所需资料应由见习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后,统一以表格形式并附所需资料复印件统一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见习资金的管理及发放
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的发放应在省政府确定的加息计划内进行,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每月20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每人每月培训费用100元。
(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各见习单位与毕业生进入见习岗位前五个月内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见习协议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批单,交由西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保险。
(二) 见习单位每月5号前上报实际安排见习毕业生情况,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补贴审批单,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见习学生提供交通银行卡号,以便补贴发放管理。
(三) 见习单位有新进见习生或离职见习生须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新近实习生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离职见习生由见习单位出具解约函并及时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审核和检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见习计划内实际见习人数每月进行资金核算,确保补贴与保险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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