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西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10-01-25 10: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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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规范西安市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西安市就业见习基地的宏观管理、 指导和监督,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见习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目的是发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在促进我市生源的毕业生充分就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方面的示范作用。同时,为用人单位深入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和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学校和毕业生双方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习基地接收见习对象主要是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的条件

  ()见习基地依托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见习单位应当能够保证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至少在30个以上,并且留用人员人数要在10%以上,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酌情适当放宽。

  ()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备较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见习基地依托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证明及鉴定。

  ()见习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较强能力。

  第七条  申请基地须提交的材料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西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两份(见附件六);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岗位需求表及专业需求表;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

  ()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见习基地的申报程序

  市人事局联系的市属企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统一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经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九条  经市人事局审核合格的,由市人事局正式行文批准设立西安市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

  第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职责

  ()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毕业生见习计划,安排毕业生见习,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

  ()负责落实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指导老师指导费及发放工作。

()负责做好毕业生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出具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见附件二);负责安排或推荐见习合格的毕业生就业。

第十一条 见习时间由市人事局、拟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由基地和学生双方协商并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见习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负责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见习成效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出见习基地。

  1、对无故旷工连续三天或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2、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教育无效的;

  3、见习期间见习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的。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见习基地是经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和监督建立的,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见习基地实习具体管理。具体管理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见习期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到见习基地检查见习情况和见习地带教学情况,见习学生和见习基地应积极予以配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检查情况对见习基地进行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并摘牌。

()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见习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见习单位应负责安排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毕业生做出见习考核鉴定,见习基地每年书面报告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学校反馈当年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就业见习基地的资格进行复核。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就业见习任务的取缔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毕业生申请见习条件和程序

  ()单位自主接收的见习生

  见习生到单位应出具以下资料并提供复印件:

1.见习生持本人身份证

2.毕业证(应届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及学校开具的介绍信)

3.报到证复印件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神会保障局出具的就业介绍信(应届在校学生略)

4.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出具未就业证明

5.见习生填写的《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表中应有学校或档案所在地推荐意见和盖章,见附件4)  

以上所需资料应由见习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后,统一以表格形式并附所需资料复印件统一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 市人才中心推荐或通过其它途径接收的见习生

  毕业生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名时应出具以下相关资料并提供复印件:

1. 见习生持本人身份证

2. 毕业证(应届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介绍信)

3. 报到证复印件,西安市未就业的往届且已报道的学生应出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就业介绍信(应届在校学生略)

4. 离校未就业的的毕业生应出具未就业证明

5. 见习生填写《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表中应有学校或档案所在地推荐意见和盖章,见附件4)  

以上所需资料应由见习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后,统一以表格形式并附所需资料复印件统一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见习资金的管理及发放

  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的发放应在省政府确定的加息计划内进行,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每月20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每人每月培训费用100元。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各见习单位与毕业生进入见习岗位前五个月内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见习协议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批单,交由西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保险。

() 见习单位每月5号前上报实际安排见习毕业生情况,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补贴审批单,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见习学生提供交通银行卡号,以便补贴发放管理。

  () 见习单位有新进见习生或离职见习生须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新近实习生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离职见习生由见习单位出具解约函并及时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审核和检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见习计划内实际见习人数每月进行资金核算,确保补贴与保险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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